3月11日,,决定继续开展2015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使健康养殖示范从整县和养殖场等不同层次同步推进,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步伐。
,继续组织具备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重点县(区)申报参加示范县创建活动,指导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县(区)改善生产条件,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尽快达到示范县标准。我部将会同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已申请验收的县(区)进行实地指导,组织对已达到创建标准县(区)的验收,并正式公布示范县名单。
组织养殖企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申报参加示范场(第十批)创建活动,主动开展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完善创建方案并督促其落实,支持其通过创建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示范场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组织开展验收,严格把关,宁少毋滥。
、二批复查合格名单和第五批名单)的通知》(农办渔〔2010〕121号),经2010年复查合格的第一批示范场(81个)和第二批示范场(195个)有效期至2015年底。我部决定委托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以上276个示范场再次复查,复查工作参照示范场验收要求实施。
,符合条件的县(区)全年均可以申报参加创建活动。已经申报的县(区)全年均可以提出考核验收申请,我部将根据各地申请具体情况,会同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安排实地指导和验收。
3-4月,启动2015年示范场创建工作。,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申报参加示范场创建活动,申报材料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报我部备案)。
5-10月,各创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对创建单位和前九批示范场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对示范场(第十批)创建单位验收,同时对第一、二批示范场复查,将验收(复查)结果及有关材料一并上报我部。
11月,我部对各地验收(复查)结果进行审核,发文公布复查合格第一、二批示范场和第十批示范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