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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你了解没?
  • 2023-06-05 13:39:33
  • 近年来,设施农业已成为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显著标志,许多农业经营主体对建设设施农用地有许多疑问,小编将主要问题予以了梳理。

    一、设施农用地的范围有哪些?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4、必需配套的水肥一体化灌溉、水泵配电等管理用房用地;  

         

    5、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临时存放和维修车间用地,农产品产地初级加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用地;


    6、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区内机耕路、排灌站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注意,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建设有没有规模限制?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农业设施用地建设备案流程如何?



    1、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等;


    2、经营者、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


    3、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予以公告。经营者、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4、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5、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


    6、由国土部门报省审核。




    四、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文件有哪些?



    目前依据的文件主要有3个:

    1、、;


    文件链接: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410/t20141017_1332632.htm



     2、广东省、农业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95号);


    文件链接:

    http://www.gdlr.gov.cn/gdsgtzyt/_132477/_132501/_134112/1162157/index.html



    3、广东省、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


    文件链接:

    http://www.gdlr.gov.cn/gdsgtzyt/_132477/_132501/_134112/1162296/index.html


    备注: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国土所和农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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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提供

    梅州市农业局植保土肥科

    编辑整理 

    梅州市农业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