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不能一罚了之,关键在于修复生态。日前,,六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时对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六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2012年6月初至7月30日,被告人尹某通过被告人李某甲召集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李某乙、秦某丙等人商议禁渔期出海捕捞作业,商定由被告人尹某负责协调渔政执法部门,其余五被告人在伏季休渔期间出海作业捕捞海产品,所捕海鲜产品由被告人尹某集中收购。后该五名被告人相继于当年6月份开船至盐城大丰海区从事捕捞作业,共计捕捞水产品价值80余万元,均由尹某收购。
,六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繁殖,给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予以修复。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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