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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建养殖场需要办的手续大全》
  • 2023-06-05 13:39:33
  •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并且在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5)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工作人员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档案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应提交书面材料

    1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经营场所污水、污物排放管道布局走向说明图;3、设施设备清单;

    4、土地使用证明 ;

    5、管理制度文本(有关防疫制度、设备设施和执行无菌操作制度、操作人员及环境场所消毒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制度的文本材料);

    6、人员情况(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书面材料及健康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申请单位技术人员的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职称、执业经验等证明材料)。

    养殖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应当到环保和工商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后方能进行生产经营。




    延伸阅读:新养殖场申请环评操作程序



    在进行养殖之前我们需要选定养养殖场的场址,而在选定养殖地址之后并不能马上建设,而是要走一道程序,这道程序我们称为养殖场申请环评操作程序,通过这道流程后才能开始养殖场的建设,具体的流程与操作方法列举如下:


    一、申请条件

    1、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2、符合国家农业政策;

    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重点污染物符合问题控制的要求;

    6、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

    1、项目环保审批的申请报告;

    2、发改或经信部门出具的立项备案证明;

    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4、环境技术中心对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

    5、基建项目需提供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7、环保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

    1、项目环保审批的申请报告;

    2、发改或经信部门出具的立项备案证明;

    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4、环境技术中心对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

    5、基建项目需提供规划许可、红线图;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7、环保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

    1、项目环保审批的申请报告;

    2、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三份);

    3、发改或经信部门出具的立项备案证明;

    4、基建项目需提供规划许可、红线图;

    5、环境技术中心对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需公众参与的项目);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个人)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到县环保局环审股提交申请材料;

    2、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

    3、经环保局专题审批会,对项目作出审批或审查意见。


    四、办理时限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由其或补齐后再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的: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60日;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0日;

    3、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5日。